问:企业对特殊贡献职工发放的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是否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你企业对特殊贡献职工发放的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应计入有关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