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被单位奖励,享受到免费旅游,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分三种情况:
1.奖励营销员: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工作考察等名义,通过为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负担旅游费用方式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奖励企业雇员:应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奖励其他人员:应作为该人员当月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提供的免费旅游,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