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企业发的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单位与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算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答:非年薪制企业: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薪制企业:年薪制计税依据采取收付实现制,按年计算,按月预扣,年终清算。具体实行办法如下:1.预扣时:(1)将一次性奖金(数月奖金)进行分摊,归集到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汇总后确定适用税率。(2)一次性奖金(数月奖金)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做为应税收入,按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税款。2.清算时:按以下方法对全年总收入进行清算:[(全年总收入-实际交纳的四金-费用扣除标准*12)/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平时已纳税款=年终应补税款。年薪制企业清算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