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做生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税优惠:三类所得(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减税问题,按广州市地税局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几类人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减按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广州为10%)的30%征收有关税费。
举例———
孤寡老人陈伯把一套自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8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陈伯要交税费为:1800元×10%(出租屋综合征收率)×30%=54元。同样的租金收入,对于一般人来说,则要交税费:1800×10%=180元。
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属如果要申请个税减征,那么,是个人到税局办这个减征申请手续,还是由单位到税务机关帮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属办这个手续呢?
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则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