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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4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 9000)×(1-20%)×20%=2400元

  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280元

  叶某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 1280=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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