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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数月奖金的计算个税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司按季度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当月工资一起计应纳所得额,但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计税?望复为盼。谢谢!

  答:对您所说的由公司负担税款的季度奖金应按《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中第二点规定,按季度奖金占奖金与当月工资合计总额的比例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季度奖金与当月工资合计总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季度奖金占奖金与当月工资合计总额的比例)÷(1-税率×季度奖金占奖金与当月工资合计总额的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元,季度奖金为600元,季度奖金占奖金与当月工资合计总额的比例为600÷(1200 600)=30%,公司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800-800-25×30%)÷(1-10%×30%)=1023.20(元)

  应纳税额=1023.20×10%-25=7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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