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东莞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现在深圳设立一个办事处(非独立核算单位),办事处员工均同东莞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东莞总公司员工,并在东莞地税局缴交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保险。现深圳地税局以属地原则要求深圳办事处员工在深圳缴交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你好,如果你在深圳办事处的员工工资是在东莞总公司支付的话,税款自然是由东莞总公司代扣代缴,那么你深圳办事处在报税的时候只需提供东莞总公司代扣代缴深圳办事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资料即可,无需在深圳缴交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