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位在我国因工作居住超过183天的外籍个人,其工资由国外公司支付,其在国外交的社会保险能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该国(德国)与我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互给国民待遇的条款。
答: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不能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确实有关于无差别待遇的条款,但那讲的是税收待遇总体无差别,可能在具体的细节上还是存在着不同。外籍人员在某些方面比中国居民(国民)享受着更为优惠的待遇,比如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等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