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办外资企业,有两个管理人员从建厂至今未领过工资,其中有一个是外籍人员,现在他们一次补领以前的工资,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粤地税发[1999]239号《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1100)-800]×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200)-800]×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外籍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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