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建造的商品房均未完工,无法结转收入和成本,所以公司尚未进行税务处理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7月,市地税局检查了我公司2001~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并对我公司下达了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请问,商品房未完工,当年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商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因此你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文件虽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