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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