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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加班费是否也并入工资、薪金当中计算个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上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它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包括在内。

  所以雇员取得的加班费,则要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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