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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及发放对(企业)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工资分配及发放对(企业)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有二个规定很有意思,我们可以列出来大家比较一下:

  一、工资支出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二、对各种社保基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部分大城市有所提高,如北京是1200/月)的部分,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个人承担的四险一金,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且在享受相关的社保福利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好的,看完这二个规定,我们其实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就出来了:减少员工的应付工资,增大员工应纳的四险一金的基数,将原先应该作为工资的项目支出作为四险一金的项目支出,则企业所得税前的工资超标数就可以大大的降低,而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大大降低,一个完全是双赢的方案产生了。

  从我们上面的一些对税收筹划原理的介绍,大家应该可以初步对税收筹划所需要的知识及基本方法有了大致的印象,一个筹划能否作好,我们认为,应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处理,从会计核算方法,最新的税收优惠法规,企业实际的内部管理水平,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等各方面去计划和统筹。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作严谨的考虑,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节税目的,才能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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