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私营企业的老板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从利润分配中支取税后利润作为个人所得,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另外,作为合资的民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每个股东的所得是否又要逐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对依法登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及负有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我们认为,企业股东从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个人所得”即属于上述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应税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股息、红利所得系纯收益性质,税法上没有规定费用扣除而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其计税公式是:每次收入额×20%=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