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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旅游不免个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对此类奖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除国家规定必须由雇用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单位为员工个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要算进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里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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