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44号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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