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所称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述补助、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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