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据,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分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分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据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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