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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征收方法是怎样规定的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期限和征收方法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选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前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待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前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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