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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区别对待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于新税法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个人纳税者,故而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区别:

工薪所得。由于中外籍纳税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较大,首先可以对中外籍人员规定统一的费用扣除额。在此基础上,本着适当照顾外籍人员收入及消费水平较高的原则,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增加一个“附加减除费用”,而且使它随着汇率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它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而列,所以按照国际惯例,此项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生产经营费用;二是养家糊口的生计费。

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性质大体相同,且费用支出伸缩性较大,难以掌握,故可规定按相同比例扣除一定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则以转让财产的原值与合理费用之和作为费用扣除标准。

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费用支出极少,为计算方便不再给予费用扣除,直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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