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立医院近日接到当地地税部门的书面通知,要其按规定对其聘用医生取得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私立医院的负责人却不理解,他认为医院是免税单位,不应该缴纳任何税收。请问私立医院也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只有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本身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才免予征收各项税收,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医生的工资要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私立医院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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