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与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少儿图书的出版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出版社先预付给他一笔稿酬,待正式出版时付清余下的稿酬部分。该书出版后,反响不错,于是出版社进行了加印,并付给他一笔加印稿酬。
问:该人所取得的稿酬收入,是应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合并为一次纳税?
答: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他应当将出版社分三次支付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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