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某单位准备在年底为职工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对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该单位认为应该扣除费用后缴纳税款。请问该不该进行费用扣除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此外,如果单位职工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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