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今年1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先后通知该公司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该公司究竟应该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该公司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第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该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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