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月向每位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企业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非福利性补助是否应缴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该单位借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应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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