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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消费也要缴个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家合伙企业的老板打电话到市日升税务师事务所,说国税分局正在他企业进行2003年度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告诉他,他用企业资金为他自己和家庭购买服装、日常用品及住房装修等所花费的7.35万元费用,不仅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对此不能理解:我对这个企业的投资占了80%,这个企业就是我的,我用企业的钱买东西怎么还要缴税,而且还要缴两道税呢?

作为企业的投资人,这个老板有这样的疑问是可以理解的,但税务检查人员的说法并不错,也是有依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告诉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管理上,企业的资金和个人的资金是不能等同对待的,它有个税前和税后之分。个人投资者虽然花的是自己投资企业的钱,但它与企业的经营无关,所以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已列支的还要补税。而投资者个人花企业的这些钱,应该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的利润分配,当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员最后告诉这个老板,弄清了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的区别,也就理解了税务检查人员为什么要对他花费企业的7.35万元补缴两道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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