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在一家美国公司上班的中国公民。近期,公司将其由美国总部派驻到中国办事处工作,其工资仍由美国公司总部支付,并已在美国当地缴纳了所得税。
问:他在中国境内是否负有纳税义务?他的收入在中国境内是否要再次纳税?
答:上述涉及两个问题。首先该人是不是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判定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其次,他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在中国境内再次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该人在计算其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其税后工资返算成税前所得,再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最后再减去在境外已纳的税额。如果有余额便是需要补缴的税款;如果是负数,则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扣。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要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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