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报和缴纳
1.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或个人。
2.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3.自行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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