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7.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月应预缴所得税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例如:广州市潮州酒家系个体工商业户,账证比较健全,税务机关核定为查账征收所得税。2002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30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费为11000元,交纳水电费、房租、煤气费等5000元,交纳其他税费合计为1500元。
当月支付给雇工工资共60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3500元,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2486元。
(1)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000-5000-1500-6000=6500(元)
(2)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6500+83500=90000(元)
(3)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35%-6750-22486=2264(元)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800元/月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某2002年向某国有商业企业承包经营某商店,承包期限为三年,当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45000元。此外,张某还按月从商店领取工资,每月1000元。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5000+12×1000)-12×800=474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400×30%-4250=997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陈某系业余歌手,2003年1月参加东南四省春节联欢晚会演出,一次取得收入55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55000×(1-20%)=44000(元)
(2)未加成应纳税额=44000×20%=8800(元)
(3)加成部分应纳税额=(44000-20000)×20%×50%=2400(元)
(4)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800+2400=11200(元)
使用速算扣除法计算,每次应税所得在20000-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上例的计算简化为:
(1)应纳税所得额=55000×(1-20%)=440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4000×30%-2000=11200(元)
3.单位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如下:(1)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高级会计师林某,2003年3月为广州市一货仓商场进行财务诊断,并制定各项财务会计政策。按合同约定,林某从货仓商场取得税后报酬50000元,其应纳税额如下(查税率表,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在49500元以上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换算系数68%):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68%=50588.24(元)
应代付个人所得税税额=50588.24×30%-7000=8176.47(元)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进行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在中山大学任职的张教授,2003年3月份转让其位于广州市区的私有住宅一套,取得转让收入500000元,该套住宅于2000年8月购入价格为400000元,转让时支付各项税费为35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