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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应纳税额的计算(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十)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1.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其捐赠额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则按捐赠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1)抵免限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使用该国不分项限额法。即分别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种应税项目的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

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该国的抵免限额。不同国家的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2)允许抵免额

是指计算出来的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3)超限额与不足限额结转

在某一纳税年度如发生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时,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实缴境外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下一年度结转后仍有超限额的,可在5年内结转期补扣。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3.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编著一本书,参加同一场演出等),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5位高级经理共同编写出版一本连锁超市企业财务管理的专著,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分得主编费6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其各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30000-6000=24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4000÷5=4800(元)

(3)主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4800)×(1-20%)×20%×(1-30%)=1209.60(元)

(4)其余四人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800)×20%×(1-3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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