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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