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以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