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三)指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之三指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二指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的适用税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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