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以及大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或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并由个人得到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3、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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