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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奖励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对各区域业务人员实行销售提成奖励制度。制度要求提成奖励按月计提,按月支付。但企业实际只按月计提,没有按月支付。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产品周转期不固定,一般周期在三至十二个月不等,不能实现按月回款。二是企业流动资金非常短缺,回款被公司占用。三是怕货款出现风险,不便于管理。在账务处理上,公司财务部以各业务员每月计提金额,记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到年终才进行汇总,统一兑现。请问:关于业务员个人所得税,是应该以年终统一发放金额,一次进行计提缴纳,还是应该按各月提取金额计提,再逐月累计进行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但其中应该注意的是,若企业采取的销售提成的奖励政策,年终是以奖励性质一次性发放给业务员的,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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