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7号 2023-7-2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在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8元、17元、26元、35元、54元、74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年限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三)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社区矫正的,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暂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规范经办管理,确保2023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完成后,要在2023年8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专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6日
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7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调整办法
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相统一,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调整,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四、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的记载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在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元、17元、26元、35元、54元、74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国家和我省原有规定认定。
五、特别规定
(一)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核定的年限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社区矫正的,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暂不调整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