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办发[2002]218号 2002-9-29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的主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年度公告,是指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按年度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年度公告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年度公告材料的最后期限为4月10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办法参加年度公告,接受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审查。
第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本年度公告;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公告。
第七条 年度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在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第八条 年度公告的基本程序:
(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如实填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由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签注意见并加盖主管机关公章后,发还许可证正、副本。
(四)将年度审查合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应自年度公告材料报齐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度审查的答复。
办理年度公告手续期间,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照常开展业务。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年度公告,应自接到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停止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一)不参加年度公告,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仍不参加的;
(二)在上报的年度公告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年度内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
(四)业务范围、服务场所、资金、工作人员等基本条件发生
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法规规定条件的;
(五)本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六)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报告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