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调整惩戒、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川注协[2022]132号 2022-12-13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提高业务监管执行效率,根据2021年12月30日中注协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会协〔2021〕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会新修订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调整了惩戒、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13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二)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注协有关负责人担任。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惩戒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企业等方面代表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惩戒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八条 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条 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提出召开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惩戒庭主席或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提前送达各委员。 (三)会议召集人召集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庭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惩戒庭合议或出席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四)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五)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再次召开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六)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会上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川注协〔2018〕13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的申诉意见; (二)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注协有关负责人担任。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申诉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企业等方面代表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庭会议和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庭,就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核,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申诉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八条申诉庭会议由申诉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申诉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条 申诉庭会议或者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应当根据申诉情况提出召开申诉庭会议或者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申诉庭主席或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庭会议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申诉庭会议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庭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会议召集人召集申诉庭会议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庭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秘书处负责对申诉庭会议或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申诉庭会议或者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诉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川注协〔2018〕1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