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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办发[2022]77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28 10: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办发〔2022〕77号              2022-10-1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德阳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费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和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方案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为保障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所采取的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社会共治、司法保障、经费保障、激励惩戒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

  第四条 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充分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税务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组织税费收入及相关情况。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七条 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政务和大数据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第八条 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及目录管理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要建立“税费数据共享交换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信息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

  税务部门要持续强化涉税涉费信息获取和应用,依托德阳“城市大脑”,打造税费服务应用场景,推动将智慧税务融入《智慧德阳规划(2020-2025年)》和德阳数字政务体系,创建德阳特色智慧税务品牌。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涉税涉费信息交换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 联合监管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等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完成税款征收,防止税源流失。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单位)和税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时,要优化完善实名身份验证;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要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单位)要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分析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税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 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在水土保持、入河排污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的协作机制,加强社保费征缴的联合监管,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收入分析以及联合执法等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利、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对欠缴税费当事人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税务、公安、人民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欠缴税费人员出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机动车完税或减免税信息,并对税务部门追征车辆购置税税款等执法行为给予协助。税务部门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要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部门要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

  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为: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应参考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或禁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在授予荣誉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参考并进行必要限制。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在税费征管工作中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提出复核申请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具体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税务部门依法提出对纳税人、缴费人不可抗力情形的复核申请时,及时出具复核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环境保护税复核申请时,及时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税务部门依法提出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税情形复核申请时,及时出具复核意见;科技部门要在税务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提请复核时,及时回复复核意见;科技部门要在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申请出具鉴定意见时,及时回复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税务部门提请对涉税货物、服务价格进行认定时,及时进行价格认定和反馈。

  第四章 服务协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在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实时共享等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并建立社保费征缴相关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社保费征缴秩序。

  第二十六条 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含临时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

  第二十七条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第二十八条 海关、税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 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要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税务部门要配合银保监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三条 税务、电力部门要加强合作,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统计等部门联合设立“税电指数”办公室,不断拓展深化分析领域,打造德阳税收经济分析“拳头产品”,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施政。

  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商业银行要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推动以纳税缴费信用为重要参考向小微企业授信,推动贷款、授信便利化,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

  第三十五条 税务、邮政、农村信用合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创建服务品牌,在代征税费、代开发票、发票寄递等方面深化合作、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税务部门和供水、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部门要在代征税费、代开发票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三十七条 涉税涉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涉税涉费服务。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依法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相关信息的,新闻媒体要予以协助。

  新闻媒体公告、公示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舆情的,新闻媒体要协助消除不良影响和避免出现社会舆情。

  第六章 司法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税涉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公安经侦与税务合署办公。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涉费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税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时,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与税务部门要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涉税涉费案件法律监督、涉税涉费公益诉讼联动等方面加强协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公安部门涉税犯罪侦查的取证指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发现负有协同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要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要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在涉税诉调、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协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申报债权。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办理破产案件时,依法确保税收优先权,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七章 考核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相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要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要统筹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由地方予以必要保障或继续按原渠道保障,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21〕14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税务部门要对负有税费征管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征管协助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六条 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改革后的职能所在部门承担相关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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