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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1997]024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代扣代缴印花税的批复

2022-08-11 15: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代扣代缴印花税的批复

川财税〔1997〕024号             1997-07-30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乐市地税函(1997)56号请示收悉。关于在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此复.

四川省财政厅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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