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代扣代缴印花税的批复
川财税〔1997〕024号 1997-07-30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乐市地税函(1997)56号请示收悉。关于在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此复.
四川省财政厅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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