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因《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确定的德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车库、车位预征率为1.5%。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我局拟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与德阳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一致。现向纳税人、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56号;邮编618000。
2.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c201107@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