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2月18日前,以信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15楼14号,所得税科收;
电话:0833-2156323。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附件1 |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2018年10月29日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行 业 | 附征率(%) |
(一)制造业 | 0.5 |
(二)批发零售业 | 0.8 |
(三)交通运输业 | 0.8 |
(四)服务业 | 1.0 |
(五)娱乐业 | 1.2 |
(六)建筑业 | 1.0 |
(七)其他行业 | 0.8 |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修改1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