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4号提案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09-26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公司老项目收入确认和享受疫情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以双方确认的款项及后期收到的款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建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针对建筑行业存在扣押质押金、保证金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且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关于建筑业老项目可以享受疫情期间1%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征收率“3降1”的优惠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其适用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
您的两项建议均涉及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鉴于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