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注协[2021]71号 2021-8-1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的要求,我会决定于2021年8月下旬开始对四川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线索,加大对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2021年确定对75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详见附件1)。按照联合监管机制相关精神要求,其中2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由我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开展。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事务所2020年全年以及2021年1-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必要时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具体检查内容为:
(一)事务所业务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体系与业务项目质量情况,重点关注:
1、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二)其他关注事项:
1、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事务所是否存在兼职或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以及非注册会计师或外部人员控制事务所等情况;
3、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执行情况;
4、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核实事务所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其他内部管理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全面自查
1、2021年接受执业质量现场检查的事务所(详见附件1),针对检查内容,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办法。同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及时整理相关制度、归整业务工作档案;二是撰写自查报告(详见附件2);三是认真填报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表格(表01-10)(详见附件3)。
2、不接受现场检查的事务所同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详见附件2),侧重梳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的情况;二是对内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和传达,以及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将盖章后的自查报告电子版于2021年9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scjgb@126.com,邮件主题和文件命名格式均为“xxx执业编号-xxx事务所-2021年自查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报告。
(二)积极配合
1、被检查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尊重检查组的时间安排。在检查小组进入被检查事务所后,被检查事务所应当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4)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2、检查期间,被检查事务所的领导层、质量控制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关注册会计师(小规模事务所通常包括全体注册会计师)等均应在事务所配合检查。同时妥善安排好事务所的业务工作,避免检查工作与事务所业务相冲突。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事务所,将向事务所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从而达到督促、提高的目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将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并考虑作为次年的复查对象。
五、检查纪律
(一)保密。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事务所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只能用于与检查工作相关的用途,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回避。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组及协会申请回避;被检查事务所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检查组及协会提出回避要求。
(三)廉洁。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和省注协《行业检查人员工作纪律》的要求。检查工作的有关费用,由协会予以保障;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特殊性质谋取私利。
咨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28-85317272,85317676(传真)
邮箱:scjgb@126.com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