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第三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力行业减税降负,助力四川省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目前,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版)》均将新能源纳入了鼓励类产业项目,与风电、光伏的相关表述有“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政策优惠,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经我局专门发函征求省发改委的意见,省发改委回函表示,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将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清洁能源项目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四川新增部分”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更大支持。
二、关于帮助协调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及时回收接网工程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建议
此项工作涉及发改、能源、财政等多个部门,我局已专门发函征求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回函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电网企业回购可再生能源项目将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工程后,经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费用将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进行回收。省局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做好配合协调,妥善处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接网工程补贴事宜。
三、关于帮助协调和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吁延续大型水电站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建议
国家出台大型水电站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主要是为解决大型水电站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两税并存带来的抵扣不足问题。大型水电站属于重资产行业,主要成本投入集中在建设期间。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大型水电站的建筑施工费用等建设期主要成本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抵扣,因此国家于2014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大型水电站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抵扣链条已经打通,营业税、增值税两税并存带来的抵扣不足问题已经解决。同时,从我省以及周边省份的实际情况看,大型水电站多位于民族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地方经济基础薄弱,大型水电站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涉及金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等形成了一定影响。2017年底政策到期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已经明确该政策到期后不再延期。
随着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营改增扩围将购入的建筑服务、不动产等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2020年上半年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为11.7%,未超过12%,如继续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12%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已失去实际意义。对水电企业税负偏高问题,我局将继续加强政策执行调研,协同财政部门向上反映。
四、关于对消纳弃水产生的富余电量试行“弃水返税”的建议
减少水电弃水,消纳水电富裕电量需多部门协调配合,更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考虑。按现行税政管理体制,未经授权,地方无权自行制定出台政策。对水电消纳弃水电量试行增值税“弃水返税”和免征水资源税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加强政策执行调研,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国家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