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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11-02 16: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10-30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四川省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目前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近期,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征收范围

  1.四川省内的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2.四川省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征收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或选择缴费档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关于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四)关于其他事项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缴费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业务范围对应拨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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