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0〕51号
有关市(州)及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0〕45 号)和《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函》(川自然资函〔2020〕627 号),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将2020年第三批地质灾害防治(中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项目建设。部门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240601—地质灾害防治”,支出经济科目列“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政府预算功能科目列“23003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经济科目列列“50205——委托业务费(机关)”。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19〕64号)有关规定,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县将绩效目标及指标细化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同时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抽评工作,半年结束和年度终了要形成区域综合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
附件:1.2020年第三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项目法)
2.2020年第三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因素法)
3.2020年第三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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