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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