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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初级经济师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5-21 15: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省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标注的批准日期为准),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专业技术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职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证书未标注高级、中级、初级或未分等级的,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明确的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执行补贴标准,即:取得职业资格可聘高级、中级、初级(助理、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未明确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按1000元执行。

三、各地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www.sc.hrss.gov.cn)“人事考试专栏”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核查。加快推进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一网通办、一次办结。补贴资金须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个人。

四、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可能让参保单位和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流程,使其更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第四条规定中有关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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