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税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清单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四川省先后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救治防护、物资生产、鼓励捐赠、复工复产四方面20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对象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按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 |
免个税 |
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 |
免个税 |
个人 |
单位发放的防疫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免个税 |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 |
其名下所有车辆 |
免2020年度车船税 |
二、支持物资供应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全额退还 |
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支出 |
一次性税前扣除 |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
免增值税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增值税 |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增值税 |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
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增值税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 |
免关税 |
注: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公益捐赠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企业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家机关捐赠现金、捐赠物品 |
全额税前扣除 |
个人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 |
全额税前扣除 |
单位 |
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
免 |
个体工商户 |
增值税 |
|
消费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附加 |
捐赠人 |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
免 |
进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 |
进口环节消费税 |
注:具体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复工复产
减免税政策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实施时间: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
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免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注: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注: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主体 |
优惠方式 |
省内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
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
办理停业登记 |
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
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注:对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减免费政策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主体 |
优惠对象 |
优惠方式 |
参保中小微企业 |
养老、事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免征期限5个月(2020年2月-6月) |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
养老、事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减半征收期限3个月(2020年2月-4月)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
可申请缓交社保费 |
缓交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参保单位 |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实施减征,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2020年2月-6月);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主体 |
优惠方式 |
部分出口企业 |
自2020年3月20日起,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
注:上述所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7项。
一是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调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自3月1日起,我省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1.5%调低至0.5%,将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1.2%调低至0.5%。
三是对部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是按规定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延长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是省内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七是延期缴纳税款。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申请当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的,可提供银行账户余额截屏图,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对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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